海外留學生及僑民服兵役宣導資料
壹、海外留學生服替代役兵役宣導與Q&A
◎海外留學生服兵役宣導
一、開放海外留學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返國服替代役
政府為加速台灣與國際接軌,使我國具多元化與國際化生活環境,自94年起擴大受理海外留學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返國服替代役,期能運用渠等外語能力,協助政府推動英語環境建置及輔助國小英語教學工作,以提昇台灣全球競爭力與國民的外語能力及解決役男兵役問題。
二、94年海外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概況
1.94年起提供國外學歷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名額,並透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僑務委員會及我國駐外單位、海外當地華語報章媒體廣為宣導。
2.提供國外學歷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已受我國海外留學生及僑民高度重視;並有世界台商總會表達全力支持本項政策,期望未來每年提供適度員額,給予具有國外學歷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機會,該會同時表示,願於受理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期間,負責全球華人宣導之責。
3. 基於服務海外留學生及僑民立場,在不影響兵役公平原則下,內政部役政署規劃於每年(3月1日公告,4月第1個上班日開始受理申請(計10個工作天))將持續辦理海外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業務,吸引海外人才返國服務。
三、規劃海外留學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返國服「研發替代役」
為有效運用役男研發專長人力資源,使其加入政府機關、研究機構、大學院校或法人研究機構及產業界研發部門,並解決產業人才需求及提昇國家研發能力,政府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於替代役制度中新增研發替代役,海外留學生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如具有教育部查證認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含)以上學位,且符合政府及重點人才培育政策者,得為「研發替代役」之甄選對象。本案預定自97年起實施。
◎海外留學生服替代役Q&A
一、是否繼續開放海外留學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返國服替代役?
答:基於服務海外留學生及僑民立場,在不影響兵役公平原則下,內政部役政署每年將持續辦理海外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業務,吸引海外人才返國服務。
二、未來研發替代役甄選對象為何?
答:配合政府研究機(關)構、大學院校或法人研究機構及產業界研發部門專長需求,以具備國內各大學校院或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均列為研發替代役甄選對象。
三、未來研發替代役甄選方式為何?
答:具有前項之役男資格條件者,統一受理線上報名;用人單位由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核給員額,並擇期由用人單位與役男進行面試,經錄用之役男,由用人單位將錄用名冊提報內政部審查核定。
四、研發替代役服役役期為何?
答:為考量研發工作宜具長期穩定性,以有效運用專才役男,提昇國家競爭力,其役期較常備兵長3年以內。
五、未來研發替代役役男相關權益為何?
答: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區分為3階段
第1階段: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約6週)。
此階段完全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之規定;其薪給依二等兵之標準發給。
第2階段:自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約1年2.5月)。
此階段除有別規定外,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關於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規定;其薪給依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標準發給。
第3階段:自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有關該階段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俸、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等事項,由用人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保險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六、未來研發替代役役男薪俸如何計列給予?
答:(一)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第1階段依二等兵之薪給(薪俸與一般替代役役男同),由內政部設置之基金支給。
(二)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第2階段則依義務役預備軍(士)官之薪給,由內政部設置之基金支給。
(三)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第3階段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如薪俸、退休金之提繳等)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七、用人單位運用研發替代役,其研發領域是否有限制?
答:研發替代役實施範圍為:政府機關、研究機構、大學院校、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 業,經認定符合科技或產業政策及重點人才培育從事研發工作之單位,並不限於特定(國防科技)產業;用人單位若符合政策需求及資格,且提具需求員額時,均得參加甄選,以全面性提昇我國產業研發能量。
八、實施研發替代役較國防工業訓儲制度有何效益?
答:(一)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可以就個人研發專長及未來工作能力持續培育,但其服務時間為4年以內,且於第1階段及第2階段之薪俸、保險、撫卹均比照義務役官士兵辦理,其兵役公平性爰已衡平。
(二)研發替代役服務期限較常備兵役期為長,但因工作環境、型態及待遇均與常備兵役不同,且服役期間即進入職場環境,熟習專業技能,並為個人規劃職場生涯,其整體權益並受保障,以為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貢獻。
(三)研發替代役可運用役男人才較國防工業訓儲制度為廣,其來源如下:
1.國內常備役體位役男。
2.海外留學生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因未具相關資格而無法參加國內預備軍(士)官考試,致未能納入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吸納範圍,未來實施研發替代役,透過資格甄試合格者,即可延攬回國貢獻專才。
3.國內替代役甲等體位役男。
九、何謂替代役?海外留學生是否可以申請?替代役服役類別、役期、有無申請資格限制?又該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
答:(一)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二)為加速台灣與國際接軌,使我國具多元與國際化生活環境,藉以運用役男在海外專長、新知與國際觀,以協助並增進政府各項服務效能及施政效益,自94年起提供國外學歷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開放海外留學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返國服替代役。
(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1、一般替代役:
(1)警察役。(2)消防役。(3)社會役。(4)環保役。(5)醫療役。(6)教育服務役。(7)農業服務役。(8)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文化服務役、土地測量役、司法行政役、經濟安全役、外交役、體育役、觀光服務役、公共行政役)。
2、研發替代役。
(四)現階段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一般服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役期為1年4個月),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較常備兵役長2個月(即1年6個月)。
(五)一般替代役申請資格限制條件:
1、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
2、役男須無各類(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六)海外留學生以專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應於內政部公告受理期間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址:www.nca.gov.tw)「替代役申請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機關、時段,並於申請截止日前將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證件附中文譯本併同申請書寄送內政部役政署。
貳、兵役重要法令簡介與Q&A
◎兵役重要法令簡介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
一、本規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三、接近役齡男子申請護照之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人員審查,於申請書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領務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依審查結果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前項護照應加蓋之戳記,各相關單位若發現其未註記者,應請其至領務局補蓋。
四、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一)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
(二)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者。
(三)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者。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
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五、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船東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六、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第三條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依前二項應辦理徵兵處理之歸國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
一 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 (或其他等值貨幣) 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 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三 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 (含辦事處) 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 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
五 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
前項各款之暫緩徵兵處理於原因消滅時為止。但第四款以三年為限,第五款以三個月為限。第五款如屆滿期限有特殊原因發生,仍須繼續暫緩徵兵處理,經司法機關證明屬實者,得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 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第五條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一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二 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第六條 經核准暫緩徵兵處理者,於暫緩徵兵處理之原因消滅或已屆滿規定期 限,應自原因消滅或屆滿規定期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報。
第七條 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兵役重要法令Q&A
一、什麼是「役男」?徵兵及齡是幾歲?還有「兵役年齡」究竟要怎麼計算?
答:按照兵役法令規定,凡是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到40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都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係以國曆年度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19以上,即已到達法定接受徵兵處理的兵役年齡,也就是徵兵及齡(註:在同一年度出生者,不論其出生月日,都屬相同兵役年齡);以民國94年為例:民國94年-75年次=19歲,因此,自94年1月1 日起,75年次出生的役男,不論出生月日,其兵役年齡都是19歲,74年次出生的役男,其兵役年齡均為20歲,以此類推。
二、役男有那些原因,不能申請出境?
答: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1、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
2、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
3、歸國僑民及僑生,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
4、依兵役法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
三、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在臺居住未滿1年及大陸來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1年者,是否可以直接檢附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出境?
答: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在臺居住未滿1年及大陸來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1年者,因依規定還沒有達到法定徵處條件,所以可以直接持僑民身分證明文件及設籍未滿一年之戶籍謄本,直接辦理出境。
四、男子出境到國外讀書,有無年齡上的限制?是否一出國就必須就讀大學?
答:依現行規定,我國男子出國讀書,必須要在役齡前(18歲以前)才可以;出國時之「就學」,已放寬為包括就讀語言班,且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但到了19歲役齡後返國,仍然必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大學(或學院)具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才可以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
也就是要在國外就學的男生,必須是在役齡前(18歲以前)即出境國外就學,且到了19歲徵兵及齡後入境返國辦理再出境時,必須持有經驗證之大學以上學歷在學證明,才可以依規定辦理出境繼續就學
五、役齡前出境就學(18歲以前出國讀書)役男返台探親或度假後,如何申請再出境?要檢附哪些證件?返台期間可以停留多久?
答: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於返台探親或度假後,可以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正式學歷學校,具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直接向境管局申請再出境,但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另於返國停留期限屆滿,必須延期出境者,如符合規定(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可以檢附國內就醫醫院診斷書、相關證明或經驗證之國外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直接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請辦理,最長不得逾2個月。
六、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其在國外就學年齡有無限制?
答:役齡前出境,19歲之年已在國外就學的役男,雖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不過如果到了19歲以後返國探親或休假,則必須已就讀當地國正式學歷學校,且符合24歲前就讀大學,27歲前就讀碩士班,30歲前就讀博士班之條件,並持有經驗證之大學以上的在學證明,才可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請辦理再出境,繼續就學。
七、屆19歲徵兵及齡後,可否到國外學校讀書?大專院校之畢業生,可否到國外學校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
答:依現行規定,我國之男子出國讀書,必須要在役齡前(18歲以前)才可以,19歲徵兵及齡後,已屬「役齡男子」身分,依法不得至國外學校就讀;而大專院校之畢業生,亦因屬於「役齡男子」身分,即使取得入學許可,仍不能到國外學校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
八、役男出境國外還未返國以前,可不可以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另外役男經核准出境期間,依其籤號順序應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於返國後可否再申請出境?
答: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所以出境國外之役男,必須入境返回國內後,才可以再申請辦理出境;另外役男經核准出境期間,依其籤號順序應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因需列入返國後最近之梯次徵集入營,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無法再同意其申請出境。
九、持有外國護照之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可否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答: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
十、役男申辦出境或延期返國所繳附之國外文件是否需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附中文譯本?
答: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役男繳附在國外製作之文件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中、外文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駐香港、澳門機構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十一、本人所持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請問返國居住屆滿一年後有無兵役問題?
答:依據內政部於91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條第2項規定,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依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上述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連續居住滿一年。
2、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
3、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者為準。同條第二項規定,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故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之國人,返國屆滿一年後之兵役問題,適用上述「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十二、僑民返國就學者,就學期間是否應計算在台居留時間?
答: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但在離校後,就必須依規定計算在台居留時間,於居留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十三、役政機關對於歸國僑民役男之身分如何認定?
答:歸國僑民役男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認定之。而僑居國外之役齡男子申請護照上加簽為僑居身分,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須於15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國外。
2、持有效期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
3、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
4、在國外居住累計滿4年,並持有在僑居國連續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5、於接近役齡16歲之年1月1日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超過183日者。
6、屆役齡19歲之年後,尚未具前3、4點條件前,未曾入境。
十四、僑民服兵役有無優待?
答:依兵役法規定,凡年齡屆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40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役齡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經徵兵體檢體位判定常備役(甲、乙等)體位者,服常備兵役,得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甲等體位者,服替代役;替代役乙等體位者,服補充兵役;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目前法定役期為1年10個月,依據國防部94年3月14日睦瞻字第0940001033號函示,自94年7月1日起服役屆滿1年6個月即退伍。即可折抵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大專學生寒暑期集訓、其他得折算義務役役期之時間及提前4個月退伍時間。僑民服兵役之權利與義務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