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衷心感謝世界衛生組織(WHO)的2項決議,分別是WHA58.3 國際衛生條例修正案及WHA58.5 加強流感防治能力案。同時也要推崇IHR (2005)第三條強調“國際衛生條例的執行將完全尊重尊嚴、人權及所有人類的基本自由”以及“條例的執行應以普世適用以保護世界上所有人類不受疾病國際傳播之害的目標為指導。”
台灣疾病管制局不僅要為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健康把關,也對居住於此超過四十萬的外國人,就傳染病防治有關之所有政策、策略和執行負責,更何況台灣在2003年曾遭受重大的SARS風暴。
雖然台灣並非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國,但IHR(2005)第二條明白指出“本條例的目的和範圍是以針對公共衛生危害和威脅、同時又避免對國際交通造成不必要干擾的適當方式,以預防、抵禦和控制疾病的國際傳播,並提供公共衛生應變措施。”身為世界貿易組織一員同時也是全球第16大貿易國,台灣有責任實行自主完整的衛生措施,同時須避免干擾與我之直接國際貿易和交通。
同時應該要注意的是人類健康已受到嚴重威脅,包括在部分亞洲和其他地區,由A型流感病毒之H5N1病株引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爆發案例中所產生的可能流行病毒,以及禽鳥不斷爆發疫情。台灣極度關切這些持續發生禽鳥疫情的地區,偶爾還會伴隨嚴重的人類禽流感疫情,在許多國家甚至出現地方性的病毒,而病毒隨著野生水禽的遷徙散佈到其他地區甚至可能包括台灣,以及可預見未來可能的傳播。
很顯然遵守IHR(2005)有其必要性,其目的乃在協助確保不遺漏任何病菌在人類之間傳播的早期流行信號,同時我們明瞭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許多條款皆能加強國際社會對目前狀況和未來可能疫情的反應與協調。
台灣在此宣布自願提前實施國際衛生條例(2005)相關規定,我們必須再次強調台灣宣誓自願提前實施國際衛生條例(2005)是基於公共衛生目的,以確保國家和全球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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