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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申換新式身份證通告


內政部將自本(94)年 71 起至 95630 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依內政部本年 427 有關會議決議,旅外國人戶籍尚未遷出國外之現戶人口,俟其回國後再行辦理換發新證;戶籍已遷出國外者(註: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俟持我國護照返國辦理遷入登記後,再行辦理換發新證。倘逾全面換證作業期間,回國辦理換發新證,如係持舊證換領新證,仍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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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6 Jun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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