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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行政院新聞局稿

、前言

台灣面對全面、激烈、快速的國際競爭,如何凝聚全民的力量,進一步提升政府的效能,實為攸關國家發展的當務之急。但由於特殊的國情以及歷史的因素,使得我國政府效能的改造,立即面臨憲政體制的難題。包括三權分立或五權憲法的制度選擇、總統制或內閣制的權責釐清、總統選制為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國會改革的配套條文、國民大會與省政府的存廢、以及投票年齡的降低、兵役制度的調整,基本人權與弱勢權益的保障,國民經濟條款等等,目前現行憲法規定,頗多不符台灣當前及未來所需。

台灣曾經在過去10年內修憲6次,但受限於當時的政治情勢,每次僅能針對特定議題進行修改,而無法作通盤的檢討與修正,雖然解決了一部份的問題,但也衍生出更多憲政運作上的扞格與僵局。

此次憲政改造工程是為了政府的良好管理及效能提升,確立民主法治的根基,更是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現在正是民主鞏固與深化的關鍵時刻,陳總統希望在2008年卸任之前,能夠完成兩階段的憲改工程,交給人民及國家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法,這是陳總統對歷史的責任,也是對人民的承諾。

有關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及統獨的議題,由於目前在台灣社會尚未形成絕大多數的共識,陳總統已明確建議這些議題不宜列入此次憲改的範圍。  

二、憲政改革之目的

(一)提升政府良好的管理品質,強化國家整體競爭力。

(二)深化台灣民主的內涵與品質。

(三)強化基本人權,維護社會正義。  

三、第一階段憲改工程

(一)內涵:

  1.主要為國會改革。

  2.五大改革重點包括:

 (1)立委席次減半:從現行225席改為113席。

 (2)立委任期由3年改為4年。

 (3)單一選區兩票制。

 (4)廢除國大,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權由國民大會轉交到人民手上。

 (5)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二)期程:

  1.上(93)年8月23日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2.本(94)年5月14日完成任務型國大代表選舉。

  3.國民大會於本(94)年6月7日進行複決,投票結果為贊成249票、反對48票、廢票1張,

    通過 憲法修正案,完成第一階段修憲工程。

 

(三)任務型國大代表之任務及選舉結果:

  1.任務: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2.選舉結果:

(1)8成以上選民投票贊成上(93)年 8月23日 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

(2)共選出300席任務型國代,各主要政黨之得票率及所獲席次分別為民進黨42.52﹪(127席)

    、國民黨38.92﹪(117席)、台聯7.05%(21席)、親民黨6.11%(18席)。

 

(四)第一階段憲改之意義:

  1.立委席次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

(1)導正選舉風氣:矯正現行選舉制度當選門檻過低,減少賄選情形發生。

(2)提升問政品質:政黨將重視政策比較與競爭,較能提出照顧多數民眾福祉的政策,同時立

     委較能理性問政、不走極端。

(3)使台灣的政黨政治發展更趨穩固,形成兩大黨良性競爭的穩定環境。

  2.立委任期延長為4年:

(1)立委與總統任期相同。

(2)減少選舉次數,調整為兩年辦理一次選舉,避免耗費過多社會成本與造成過度政治動員。

  3.廢除國大、公投入憲:

(1)徹底廢除已經虛級化的國民大會,將修憲的最後同意權交給人民。

(2)人民針對憲改議題行使「複決權」,並非「創制權」,既能保障直接民權,又能在立法院

     的充分討論與理性辯論的基礎上推動憲政改造。

(3)單一國會的設計,有助於使立法與行政之制衡機制(check and balance)更為健全。

 

(五)未來憲政運作機制:

  1.第一階段憲改完成後,未來修憲案之程序,將分兩步驟進行:

(1)立法院:由立法院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並獲出席委員3/4同意,始能在立法院成

    案。

(2)公民複決:立法院之提案經公告半年後,交由全體公民以公民投票方式複決,須經有投票

    權的公民之過半數同意,始可通過修憲案。

  2.外界對於未來修憲議題方向頗為關注,關於議題設定之前提茲說明如下:

(1)任何憲政改造議題的推動都要以2300萬台灣人民的意志為依歸,以全民共識為基礎。

(2)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及統獨的議題,由於目前在台灣社會尚未形成絕大多數的共識,所以

    陳總統已明確建議這些議題不宜在此次憲改的範圍之內。

  3.透過朝野對話及全民參與,凝聚全民共識:

(1)憲政改造工程將先從朝野政黨有共識的部分開始著手,透過理性的對話與政策的辯論,尊

    重朝野政黨的主張或立場,以最大的努力來存異求同,以符合國家的需要和人民的期待。

(2)憲改程序的安排,除了政黨的協商對話外,更會強調人民、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的參與。

    透過公民的廣泛參與討論,進一步形塑憲法文化。

 

四、第二階段憲改工程

(一)內涵:

  1.充實基本人權之保障:

(1)強化人權清單:包括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原住民專章及公民權年

     齡降低至18歲。

(2)建立人權保障機制:包括人權委員會入憲等。

  2.決定政府體制和政府權力的劃分:

(1)採行總統制或內閣制。

(2)實施三權分立或繼續維持五權憲法。

(3)兵役制度是否從徵兵制改為募兵制。

(4)省政府組織的存廢。

(5)地方政府層級的縮減。

  3.國民經濟條款的存廢。

 

(二)期程:2006年年底透過公民投票複決第一部新憲法,2008年5月20日新憲法正式實施。

 

(三)意義:

  1.保障基本人權,以維護人權及社會正義。

  2.改革政府體制,提升政府的管理品質及效能。

  3.憲改工程不只是相關憲政制度的變革,更是凝聚全民共識的過程與實踐民主原則的共同經

    驗。

 

五、憲政改革對於兩岸關係及區域和平之影響

(一)推動憲政改革將有助於使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完整、具有競爭力的現代化民主國家,對於

      區域的和平穩定具有正面的意義與貢獻,並為亞太地區永續的繁榮、發展與進步開創更有

      利的條件。

(二)台灣民主發展的歷程,是全球民主化浪潮中相當寶貴的經驗與資產,並對許多民主發展中 

            國家提供借鏡與參考,將成為亞太地區的典範。

(三)唯有中國內部更加民主,兩岸關係才有進展的空間。台灣非常樂意以自身民主改革與深化

            的經驗,扮演中國民主化的推手與燈塔,奠定兩岸關係永久和平與繁榮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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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16 Jun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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