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商高度關切之酒類進口管理辦法,經財政部國庫署與外國商會溝通協調,在基於衛生管理考量,避免假酒走私進口,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兼顧進口酒類業者的利益考量下,制定「進口酒類查驗辦法」。此辦法獲外國商會一致肯定,將於95年起開始實施。
依據辦法規定,未來外國酒類進口,將以「批」為查驗單位,凡品名、原產地、酒精成分、產品種類及包裝材質相同之酒類,可併為一批申請查驗。查驗方式分為「逐批查驗」、「抽批查驗」及「書面核放」三種。國庫署指出,特定低風險的酒類,如提具與我國相互承認之國外機構所簽發二年內之檢驗報告證明,則可以書面查驗替代取樣檢驗方式入關。
而外商所關切某些情形特殊酒類,如全球同步發行之薄酒萊等,無法依辦法規定,於3至7天前提交樣本檢驗,國庫署也表示,如有前述狀況或因體積龐大造成業者倉儲成本負擔,或有特殊保存條件之酒類,可提出「先行放行」申請。
此項查驗制度預定於95年起實施,依不同酒品類別,分兩階段實施查驗。明年元月1日起,查驗啤酒類、水果釀造酒類、穀類釀造酒類,與其他釀造酒類;7月1日起開始全面查驗所有進口酒類。
為使業者熟悉新制定之進口酒類查驗作業程序,財政部將於本年9月1日起,進行為期4個月之試辦期,酒類進口業者可儘速遞件申請查驗。試辦期間除不收取查驗費外,參與查驗的進口酒類如果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或提出符合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
6條規定的合格檢驗報告或證明,這些進口酒類在正式實施查驗起2年內,都可採書面方式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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