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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

台灣新經濟簡訊


       為促進產業發展,協助企業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勞委會5月24日發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放寬本國企業或外人投資企業聘僱外國專業人士來台工作許可資格,本標準之發布實施,預計將可紓解高階人才短缺問題,同時有助於以設立辦事處型態運作之外國企業,引進外籍專業人員。

  本次修正就國內整體產業而言,放寬項目重點包括:

  1.增列批發業為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外國人可受聘從事批發業的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

       等工作;

 

  2.為協助企業、非營利組織及政府政策專案計畫延攬外國人才,修正外國專業人士最低薪資數額限

      制,由原來單一薪資數額,改採依公告數額作為審核依據,以使薪資更具彈性;

  3.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從事製造業及批發業之雇主資格,增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

      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4.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可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範圍擴大,凡於本標準第4條中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皆 

      得適用。

  就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之事業,修正部份包括;

  1.增列外國公司於本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聘僱代表人;

  2.有關聘僱外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之雇主條件:

   (1)公司設立滿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之營業額限制由新台幣1千萬元

         降為達資本額5倍或新台幣5百萬元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由美金1百萬元降

         為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由美金40萬降為20萬元以上。

   (2)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刪除原條文對國內外公司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

  其他非針對企業型態所作修正,包括新增專科以上學校附設外國語文中心得聘僱外人從事語文教師之資格辦法,並酌修未取得學士學位外國人擔任補習班教師資格文字。同時增列政府機關及外國駐華機構,得聘僱外國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相關資料查詢請上網:

http://www2.evta.gov.tw/evta_wcf/chi0001_page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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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30 Jun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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