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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

台灣新經濟簡訊

   

        總統於6月22日公布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重點包括放寬重大災害發生後需辦理都市更新範圍,降低以多數決方式辦理協議合建同意比例,以及新增協議不成時處理及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方式,以加速都市更新。

  依新修訂條文,無論市政府劃定的更新地區或自行劃定的更新單元,只要達人數或面積同意比例8/10,即可以多數決之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不願參加合建協議者,得以權利轉換方式實施,或者由實施者協議價購,但若協議不成,可經由主管機關同意,採取現金補償,並用徵收方式處理,以便讓售或以專案讓售的方式售予實施者。

  「都市更新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指出,此法令通過後,將有助強制排除少數不願參與都市更新的地主,建商可縮短重建時程,降低成本,加速都市更新,為建商、民眾及政府創造三贏局面。查詢修正內容請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1119/ch09/typea/gov80/num14/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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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7 July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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