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8月
台灣新經濟簡訊
「國籍法」自89年大幅修正後,於6月15日經總統公布,再度修正部分條文。此次修法,主要係內政部參酌美國等多數國家國籍法之相關法規,決定將基本語言能力及瞭解國民權利義務納為外籍人士申請歸化為我國籍時之必備要件。
新修訂之「國籍法」第3條規定,欲歸化為我國國民者,除需符合原條文所規定之合法居留期、年齡限制、品行及擔保生活自立等外,另需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此新增條文影響所及,涵括所有欲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僅排除未成年人及對我國有特殊功勳事項之外國或無國籍人。
而因應此項新修訂條文施行,內政部已於7月4日預告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此外,新訂「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共13條,明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涵義(草案第2條)、認定方式(草案第3條)、測試申請方式、辦理時間、成績認定及複查等相關事項(草案第4、6、7及9至11條)、測試內容(草案第5條)、相關測試業務得委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草案第8條)及相關測試者應繳納測試規費(草案第12條)。
有關國籍法修訂條文請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1114/ch09/typea/gov80/num7/Eg.htm;查詢「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請至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1125/ch02/type3/gov10/num1/Eg.htm;查詢新訂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請至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1125/ch02/type3/gov10/num2/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