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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6年2月起,北澳區之政務與領務改劃規駐布里斯本辦事處兼轄,請居住北領地之民眾向駐布里斯本辦事處洽辦各項業務。

* 自95年起九月十一日起駐澳大利亞(坎培拉)代表處領務業務(領務轄區包括坎培拉、西澳州及北領地)已遷至以下新址:3rd Floor, 8/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Canberra, ACT 2600 電話:(02) 6120-2025  傳真:(02) 6273-0748 

*海外留學生及僑民服兵役宣導資料

*旅外國民應於回國後,始辦理換、領國民身份證。 

*雙重國籍國人持外國護照入境不得辦理遷入登記恢復戶籍 

*94年7月1日起民眾申辦護照須繳交與新式國民身份證同規格的照片

*六歲以下在台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者之國外預防接種證明文件驗證注意事項。

*居住新南威爾斯州民眾請向駐雪梨辦事處洽辦;

*居住昆士蘭州民眾請向駐布里斯本辦事處洽辦;

*居住維多利亞州、南澳州及塔斯馬尼亞州民眾請向駐墨爾本辦事處洽辦;

*駐雪梨辦事處、駐墨爾本辦事處及駐布里斯本辦事處聯絡資料,請點選上方〔聯絡資訊〕;

 

 
    在台停留不超過 30 天者
免簽證

 
適用對象

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冰島、義大利、日本、韓國、 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摩納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等三十 一國旅客。


應備要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 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3. 經我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停留期限

三十天,期滿不得延期。持日本護照入境停留期限為90天。


適用入境地點

台灣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基隆港、花蓮港、台中港、高雄港。


 
    台停留不超過 30 天者
落地簽證

 
適用對象

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等三國旅客。


應備要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條約或協議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回程機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及有效簽證,其機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次之機位。
  3. 填妥簽證申請表、繳交相片二張。
  4. 簽證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及手續費八百元(依互惠原則免收簽證費國家則免繳)。
  5. 經我機場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停留期限

三十天,期滿不得延期


適用入境地點

台灣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辦理方式
  1. 自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境者,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辦理。
  2. 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境者,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機場第二隊申領「臨時入境許可單」入境,入境後三日內,須持憑該許可單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申請換發正式簽證,逾期未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罰。


 
    台停留180 天以下者
一般簽證

 
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觀光、探親、訪問、商務、研習 、就學、短期就醫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 之外籍人士。


應備要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 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照片二張。
  3. 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4. 來台目的證明文件。
  5. 財力證明。
  6. 其他視個案需要相關文件。
  7. 附已付足郵資之信封。

簽證效期
  • 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 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申請費用
  • 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 其他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單次入境:澳幣六十一元
    多次入境:澳幣一百二十二元

    (Payment method: Cash, Money Order or Bank Cheque only)
    *Personal cheque will not be accepted.


備 註

停留期限為六十天以上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台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列印申請表

請按這裡




 
    在台居留超過 180天以上者
居留簽證

 
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研習、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外籍人士。


應備要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 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照片二張。
  3. 來華居留證明文件或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公文。
  4. 財力證明。
  5. 其他相關文件。
  6. 附已付足郵資之信封。

簽證效期         

          一般居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

 

居留期限

持居留簽證來台者,須於入境後十五天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申請費用
  • 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 其他國家人民之居留簽證(單次入境)費為澳幣八十元

    (Payment method: Cash, Money Order or Bank Cheque only)
    *Personal cheque will not be accepted.

備 註

外籍人士以受聘僱為由申請居留簽證,得申請將原持駐外單位核發之停留簽證在台逕行改發居留簽證。 上述規定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外籍勞工均不適用。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規定,持中華民國居留簽證者於入境後十五日內,應向居留地 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為準。持有效外僑居留證者,須併持有效「重入國許可」,方能再入境中華民國。

有關外籍人士簽證、居留、工作、教育、稅務及健保等相關服務資訊,請參考「中華民國外國人諮詢服務網」,網址:http://www.npa.gov.tw/iff/main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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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其他相關資料請至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http://www.boca.gov.tw/

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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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19 June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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